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4年11月25日府社團字第1140336049號函 辦理。
二、本計畫受理推薦時間如下(逾期恕不受理):
(一)模範母親代表:即日起至115年1月9日止。
(二)模範父親代表:即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
三、請貴單位依本計畫第4點規定審慎推薦合適人選,並確屬 第 5點所列各推薦類別,請於期限內檢附下列資料繳至本 公所社會課:
| (一) | 推薦單位公文(函)正本。 |
| (二) | 推薦表:基本資料需填寫完整,個人介紹、家庭生活狀況及具體事蹟各約至少250字,可參考推薦表內撰寫方向,不敷使用者,可使用A4紙張撰寫並浮貼於推薦表內,字體力求工整,電腦繕打尤佳,電子檔可寄至承辦人信箱。 |
| (三)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應確實貼於推薦表內。 |
| (四) | 相片資料:2吋大頭照1張及生活照3張(應含個人獨照1張、家庭合照2張),可提供高解析度且清晰之電子檔。 |
| (五) | 受推薦人切結及簽章欄位,請受推薦人確實勾選及簽名。 |
| (六) | 個人資料蒐集聲明暨肖像權及著作權使用同意書。 |
| (七) |
推薦單位承辦人及印信或圖記等相關欄位請確實核章。 請有興趣參加的家長模範母親於1月2日(五)下班時間前,模範父親於4月24日(五)前,備妥資料,送至本校學務處訓育組進行初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