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本府114年10月1日府政安字第1140275460號函辦理。 | 
| 二、 | 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為降低本府所屬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可能遭遇之風險,本府請各機關參照修正後注意事項辦理。重要修正摘要如下: | 
| (一) | 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事前通報 | 
| 增訂第3點第1項第7款第3目: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 
| (二) | 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事前通報 | 
| 增訂第3點第1項第7款第4目: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 
| (三) | 落實「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作業 | 
| 修正第3點第1項第7款第5目: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 
| (四) | 定義「特定身分人員」 | 
| 增訂第3點第2項:所稱特定身分人員,指下列人員: | 
| 1、 | 港澳官方人士。 | 
| 2、 | 港澳民意代表。 | 
| 3、 | 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 | 
| 4、 |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 
| (五) | 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處理方式 | 
| 增訂第4點第9款: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 
| 三、 | 本府請所屬人員赴港澳前參照旨揭修正注意事項辦理,並依下列程序辦理通報作業: | 
| (一) | 赴港澳事前通報 | 
| 同仁倘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至人事差勤系統上傳「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如附件3)及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倘因公務事由赴港澳,應於「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內容敘明。 | 
| (二) | 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 | 
| 1、 | 同仁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如附件4)通報所屬機關(構)人事單位,由所屬機關(構)人事單位函報大陸委員會。 | 
| 2、 | 同仁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填具附件4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人事單位,由所屬機關(構)人事單位函報大陸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