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2月7日臺教師(三)字第1132600350A號函辦理。 |
二、 | 請貴校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進行審查,本(113)年度資深優良教師年資計算至113年7月31日止,先予敘明。 |
三、 | 旨案填報流程請參照本市市屬學校資深優良教師人數調查作業流程(如附件2)辦理。 |
四、 | 凡屆獎勵當年因作業疏失未申請者,得以「補辦」,補申請者須由受獎教師自行出具切結證明,由貴校留存;為避免溢領之情事,針對補辦人員資料,請貴校務必確實審查,並將補辦人數納入本(113)年度統計資料,逾期需俟翌年再行補辦。 |
五、 | 40年資深優良教師所提供資料,請貴校取得教師同意本局及教育部潤飾;另所提供資料(含照片)將作為獲獎後新聞媒體宣傳、芳名錄編撰及表揚大會使用,請提醒教師依照片使用目的提供適當照片,並應取得照片內其他人員之同意。 |
六、 |
隨函檢附「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桃園市113年市屬學校資深優良教師人數調查作業流程」、「113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冊」、「40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及「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釋例彙編」各1份,上述檔案可逕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tyc.edu.tw/→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輸入關鍵字)下載使用。 請符合資格的同仁於113年2月26日申請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