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中壢區青埔國民小學112學年度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助理員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與人員進用辦法。
二、桃園市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三、桃園市政府112年11月13日桃教特字第1120111468號函辦理。
貳、招聘類別及缺額
任教類別 |
性質 |
名額 |
時數 |
聘期 |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助理員 |
鐘點計支(每小時176元) |
1 |
每週最高20小時 |
112年11月至113年6月30日止(以實際到職日起聘,實際服務需求標的) |
參、報名資格:
一、報考人員基本條件:
(一)無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情事者。
(二)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及第三十三條情事者。
二、報考人員資格:
(三)身心健康,品行端正並具有服務熱誠。
(四)具身心障礙資格尤佳。
(五) 獲遴用之助理員,依規定必須於在職期間應接受36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或研習,每學期並應接受5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或研習(時數學校自辦或本局委辦皆可)。
肆、公告時間及方式:112年11月16日至112年11月21日止公告於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及本校網站(https://www.cpps.tyc.edu.tw/)。
伍、報名時間:112年11月21日,上午8:30~10:30逾時不候。
(簡章及報名表件,請逕行上網下載,一律使用A4規格)。
陸、報名地點:本校輔導室(桃園區中壢區青埔路二段122號),電話:03-4531626轉614。
柒、報名手續:
1、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本及影本。
3、本人脫帽正面二吋照片請貼於報名表。
4.身心障礙證明(有則必備)
捌、甄選日期:112年11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前至本校輔導室報到, 11時起進行甄選。
玖、甄選方式:面試,談特教理念及相關工作經驗。
拾、錄取名額:正取1名。另依序擇優備取若干名,如正取人員無法到職,則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如學期中有出缺時,得逕依列冊優先聘用。
拾壹、放榜:112年11月21日16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cpps.tyc.edu.tw),不另行書面通知,應試者可用電話查詢,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提出異議。
拾貳、報到日期:正取人員名額及確實上班時間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另行通知,不得異議。
拾參、僱用期間:自112年11月至113年6月30日止(以實際到職日起聘)。薪津以
時薪新臺幣176元計算。勞健保費及勞退金除自付額外,機關依規定負擔提撥,核定期程為8月30日(以實際到職日)至結業日。進用期間依服務學生上學日出勤暨遇國定假日不須出勤,若因學校全校性活動(運動會、園遊會、親職教育日等)休息日得與工作日對調。寒暑假期間不上班亦不支薪。本要點所聘用助理人員係屬時薪制工作性質。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正式納入編制及發放年終奬金、資遣費及其他福利。
拾肆、附則:
1.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上下學及家長聯繫。
2.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生活能力,包括如廁、清潔、穿著…等。
3.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課間休閒活動。
4.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偶發事件(受傷、情緒安撫… 等)。
5.在學校相關人員督導下,協助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課業輔導。
6.特殊教育教師或學校交辦之特教相關工作。
7.每日服務後至特教通報網填寫服務紀錄表。
8.服務期間每學期必須參加接受36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或研習;每學年在職訓練9小
時以上(特殊教育知能研習每學期4~5小時)。
(六)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悉公佈於人事行政總處事
求人(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及本校網站
(http://www.loses.tyc.edu.tw/)。惟上述期日,倘僅因颱風因素並遇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日時,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不再另行公告)。
拾伍、本簡章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及法令辦理。
附錄:
一、教師法:(節錄)
第十四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節錄)
第三十一條:具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六)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或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三十三條:有痼病不得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