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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特教組長 - 輔導室 | 2023-11-16 | 點閱數: 298

桃園市中壢區青埔國民小學112學年度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助理員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與人員進用辦法。

二、桃園市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三、桃園市政府112年11月13日桃教特字第1120111468號函辦理。

貳、招聘類別及缺額

任教類別

性質

名額

時數

聘期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助理員

鐘點計支(每小時176元)

1

每週最高20小時

11211月至113630日止(以實際到職日起聘,實際服務需求標的)

參、報名資格:

一、報考人員基本條件:

(一)無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情事者。

(二)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及第三十三條情事者。

二、報考人員資格:

  • 具中華民國國籍。
  •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者。

(三)身心健康,品行端正並具有服務熱誠。

(四)具身心障礙資格尤佳。

 (五) 獲遴用之助理員,依規定必須於在職期間應接受36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或研習,每學期並應接受5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或研習(時數學校自辦或本局委辦皆可)。

肆、公告時間及方式:112年11月16日至112年11月21日止公告於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及本校網站(https://www.cpps.tyc.edu.tw/)。

伍、報名時間:112年11月21日,上午8:30~10:30逾時不候

(簡章及報名表件,請逕行上網下載,一律使用A4規格)

陸、報名地點:本校輔導室(桃園區中壢區青埔路二段122號),電話:03-4531626轉614。

柒、報名手續:

  • 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不接受通訊報名)。
  • 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正本驗訖發還,並繳交影本一份)。

1、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本及影本。

3、本人脫帽正面二吋照片請貼於報名表。

4.身心障礙證明(有則必備)

捌、甄選日期:112年11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前本校輔導室報到11時起進行甄選

玖、甄選方式:面試,談特教理念及相關工作經驗。

拾、錄取名額:正取1名。另依序擇優備取若干名,如正取人員無法到職,則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如學期中有出缺時,得逕依列冊優先聘用。

拾壹、放榜:112年11月21日16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cpps.tyc.edu.tw),不另行書面通知,應試者可用電話查詢,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提出異議。

拾貳、報到日期:正取人員名額及確實上班時間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另行通知,不得異議。

拾參、僱用期間:自112年11月至113年6月30日止(以實際到職日起聘)薪津以

      時薪新臺幣176元計算。勞健保費及勞退金除自付額外,機關依規定負擔提撥,核定期程為8月30日(以實際到職日)至結業日。進用期間依服務學生上學日出勤暨遇國定假日不須出勤,學校全校性活動(運動會、園遊會、親職教育日等)休息日得與工作日對調。寒暑假期間不上班亦不支薪。本要點所聘用助理人員係屬時薪制工作性質。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正式納入編制及發放年終奬金、資遣費及其他福利。

拾肆、附則:

  • 經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及解聘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敘薪者,亦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 錄取人員應於一週內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者,予以註銷資格。
  • 二人以上同分者,依口試、專業經驗證明等順序錄取。錄取並應聘後,不得再至他校應聘。
  • 曾觸犯性騷擾或性侵害相關法規者不得應聘。
  • 主要工作內容:

   1.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上下學及家長聯繫。

  2.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生活能力,包括如廁、清潔、穿著…等。

  3.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課間休閒活動。

  4.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偶發事件(受傷、情緒安撫… 等)。

  5.在學校相關人員督導下,協助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課業輔導。

  6.特殊教育教師或學校交辦之特教相關工作。

  7.每日服務後至特教通報網填寫服務紀錄表。

     8.服務期間每學期必須參加接受36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或研習;每學年在職訓練9小

        時以上(特殊教育知能研習每學期4~5小時)。

  (六)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悉公佈於人事行政總處事

      求人(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及本校網站

http://www.loses.tyc.edu.tw/)。惟上述期日,倘僅因颱風因素並遇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日時,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不再另行公告)。      

拾伍、本簡章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及法令辦理。

                                                                                                                                                                                              

 

附錄:

 

一、教師法:(節錄)

          第十四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節錄)

第三十一條:具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六)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或違反相關法令,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三十三條:有痼病不得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