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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3-03-11 | 點閱數: 128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10日臺教師(三)字第1122600138號函辦理。
二、 本案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及幼兒園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 推薦方式說明如下:
(一) 由各機關學校(園)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提出推薦。
(二) 參加評選人員應填具推薦表(如附件,切勿沿用前年度表件),並按照填表說明依規定格式填寫。
(三) 收件日期(網路收件,紙本請留校並備妥成冊):自112年3月7日(星期二)起至112年3月31日(星期五)下午4時止,將已核章之推薦表及相關佐證資料上傳至https://sites.google.com/m2.typs.tyc.edu.tw/dyps-upload/,俾利後續作業,逾期不予受理。
(四) 上傳表件如下:
1、 推薦表請務必使用本(112)年度新表件,切勿沿用前年度表件以免格式不符規定;各欄位請詳閱填寫說明後詳實填寫,勿缺漏,並請留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及英文字母),切勿任意改變表格格式與字型,以免影響受薦人員權益。
2、 推薦表PDF檔:請被推薦人、學校人事及推薦單位主管核章後,掃描成PDF檔。
3、 推薦表WORD檔。
4、 佐證資料:請掃描成PDF檔(可上傳10項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大小不超過10MB,總計不超過25MB,檔名含標點符號請以20字以內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5、 照片3張:提供最近半年內「個人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張(檔案大小800KB至4MB)及「與學生互動照片」2張(橫式、直式各1張,檔案大小3MB至8MB)之電子檔,檔案格式為JPG檔,照片清晰度要高,以大圖片尤佳。
(五) 請確實嚴格審核被推薦人品德操守及是否涉及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3點第4款消極條件情形。
(六) 被推薦人所提供資料(含照片)將作為獲獎後新聞媒體宣傳、芳名錄編撰及表揚大會使用,請被推薦人依照片使用目的提供適當照片,並取得照片內其他人員之同意。
四、 檢附「桃園市辦理112年度教育部師鐸獎初審評選活動實施計畫」、「112年師鐸獎評選推薦表」及「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各1份,亦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tyc.edu.tw/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輸入關鍵字)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