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桃園市政府表揚傑出女性公務員實施要點辦理。
二、請依前開實施要點辦理旨揭遴薦作業,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之女性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二)遴薦資格條件:符合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之各款事蹟之一 者。
(三)遴薦原則:
1、以最近三年內未曾獲選本府模範公務人員或傑出女性 公務員者為優先。
2、本府各一級機關(含所屬機關或學校)推薦名額以3名 為限;無所屬機關者及區公所以1名為限。
(四)不得選拔為傑出女性公務員之情形
1、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 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2、最近三年內年終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 當等次以下。
(五)遴薦方式:各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學校由一級機關統 籌遴薦)及區公所就符合表揚條件者,檢具相關資料提報本府核辦。
(六)報送期程: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就符合傑出女性公 務員表揚條件者,檢具相關資料於111年12月31日(星期 六)前提報本府核辦,必要時得延至112年1月7日(星期 六)前報送。
三、當選本府傑出女性公務員者,將公開頒給獎牌及新臺幣5千 元禮券,並給予公假3日。
四、檢附本府表揚傑出女性公務員實施要點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