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區分:一般人員
官職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委任第七職等
職系:綜合行政
名額:1
有效期間:114/12/9~1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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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一)公務人員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委任第5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有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須符合109年1月16日施行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任用資格),且無特考特用(含高等考試)限制調任者(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及相關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任用)。
(三)未有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妨害性自主等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或已經檢、警查證遭提起訴情事者。
(四)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行政懲處;最近5年考績,須3年(含)考列甲等,考列乙等須在79分以上;未達5年者,考列乙等須1年(含)以下。
(五)具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須為有效期限內)尤佳。
(六)具工作熱誠、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負責盡職、具服務熱忱及協調溝通能力、注重行政倫理,能配合學校業務需要調整工作及職務及業務輪調者。
(七)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具電腦操作知能,熟稔Word、Excel、網路應用等相關文書處理能力。
(八)留職停薪尚未復職及原單位尚有服務義務或原單位不同意他調者,請勿報名。
(九)具辦理事務業務工作經驗或具政府專業人員採購證照者尤佳。
(十) 通過全民英檢或相當之英語測驗者尤佳。
工作項目:
本職缺於本校未來可能承辦之業務列舉如下,實際工作情形由學校每年按學校行政人力及職務分工進行調整
(一)營繕工程、物料採購案件之擬辦。
(二)事務管理業務之擬辦。
(三)學校守衛、消防、綠化美化等事項之擬辦。
(四)財產管理業務之擬辦。
(五)財產新增、報廢、惜物網拍賣、資料匯整歸檔。
(六)全校財產、設施、設備、雜項修繕通報。
(七)各處室財產年度盤點計畫執行。
(八)其他主管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