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教育部111年11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89830B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1份。 |
二、 | 查教育部89年2月10日台(89)人(二)字第8901275號書函意旨,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後之實習教師從事教育實習屬師資培育過程之一環,需在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從事教育實習,為學習階段,非實際任職,爰不得併計教師休假年資。為求衡平,有關代課及代理教師年資,經折抵教育實習年資,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並兼任行政職務時,亦不得併計休假年資。復查教育部94年7月1日台人(二)字第0940079158號書函係衡酌上開89年2月10日書函意旨,規定經折抵教育實習之試用教師年資,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並兼任行政職務時,尚不得併計休假年資。 |
三、 | 據上,旨揭令釋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任職前曾任經折抵教育實習之試用教師、代課及代理教師年資,為求衡平,不得採計為兼任行政職務之休假年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