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強迫入學條例規範對象為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新生未報到入 學者、轉出未轉入者、中途輟學、長期缺課或其他原因失學 者,凡以上未依正常程序請假或未到校達3天以上之學生, 將由相關單位及本公所家訪、開立勸告書、警告書至開罰等 程序使其復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