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中壢區青埔國民小學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
109.03.04特殊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一、 依據: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桃教特字第1070079960號函。
(二)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二、 適用對象:就讀本校之資賦優異學生。
三、 實施領域:縮短修業年限適用科目為語文、數學、社會及自然學習領域之相關學科。
四、 縮短修業年限方式:詳如附件一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以下簡稱免修課程)
(二)部分學習領域加速(以下簡稱部分學科加速)。
(三)全部學習領域同時加速(以下簡稱全部學科加速)。
(四)部分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部分學科跳級)。
(五)全部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全部學科跳級)。
五、工作小組
(一)設置資賦優異教育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資優小組 ),成員及任務如下:
編號 |
任 務 |
職 稱 |
工作內容 |
1 |
總召集人 |
校長 |
綜理各項事務 |
2 |
召集人 |
輔導主任 |
1.跨處室協調各項工作相關事宜 2.小組會議召開擬定計畫、彙整報名資料及鑑定測驗資料送府等 相關事宜 |
3 |
委員 |
務主任 |
協助審議作業相關事宜。 |
4 |
委員 |
教學組長 |
辦理學業成績審查及學業成就測驗之編擬、實施 與鑑定等相關事宜。 |
5 |
委員 |
註冊組長 |
辦理資格審定和提供並彙整相關學習紀錄等資料。 |
6 |
委員 |
特教組長(輔導主任兼) |
1.擬定計畫、彙整報名資料及鑑定測驗資料送府等 相關事宜。 2.辦理智力測驗之鑑定等相關事宜。 |
7 |
委員 |
級任導師代表 |
提供教師之觀察紀錄及協助社會適應評量之鑑定 等相關事宜。 |
8 |
委員 |
科任教師代表 |
提供教師之觀察紀錄及協助社會適應評量之鑑定 等相關事宜。 |
9 |
委員 |
專輔教師 |
輔導個案協助適應新課程及環境。 |
(二)設置評量工作小組,成員及任務:
1.評量小組成員:校長、教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學(特教)組長、申請學年之學年主任及領域之課程域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聘任之。
2.申請學生需參加學校自編成就測驗,出題、閱卷方式及分數標準由評量小組決議之。
(三)視情形得邀請專家學者及家長代表擔任資優小組成員。
(四)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應邀集學區內或鄰近學區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 之學校代表為資優小組成員。
六、 實施程序:
(一)學校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上網公告並加強宣導。
(二)由家長(或監護人)、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意願、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向學 校推薦,並於每學期開學三週內向學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
1.報名方式:
(1)新申請案:報名時須繳交「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申請暨學習輔導計畫表(附件二)」及「相關證明文件」。
(2)續申請案:報名時須另外繳交「先前通過之縮修學習輔導計畫」(追蹤輔導紀錄)及「相
關證明文件」。
2.申請項目:因每項實施方式的標準不同,請於報名時註明申請項目以利行政作業之進行。
3.受理窗口:輔導室(特教業務承辦-輔導主任)
4.申請項目:因每項實施方式的標準不同,請於報名時註明申請項目以利行政作業之進行。
(三)組成縮短修業年限資優小組,對申請學生進行評量作業。
(四)學校召開特推會審議評量結果。
(五)學生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或全部學科加速,經特推會審議通過者,上學期應 於十二月十五日前,下學期應於五月十五日前檢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紀錄及 鑑定資料等函報本市教育局備查後辦理。
(六)申請部分學科跳級或全部學科跳級,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者,上學期應於十二月十 五日前,下學期應於五月十五日前檢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記錄及鑑定資料等 函報本市教育局,提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及本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
(七)申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部分學科跳級者,如修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 程而欲提早畢業,比照前款全部學科跳級辦理報本市教育局審議相關事宜。
(八)通過評量之學生申請資料,經校內特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報教育局審議或備查。
(九)辦理流程圖如下:
1.擬訂實施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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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辦理宣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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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理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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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實施相關評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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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辦理申請資格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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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校內組成資優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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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會同家長及相關人員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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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召開資優小組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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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彙整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報局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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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布本校鑑定評量通過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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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教育局核定縮短修業年限資格與學習輔導計畫 |
七、 鑑定內容:
(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含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學習領域)或學藝競賽成績及其教師 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含學生家居生活情形、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課外學習活 動安排及其家長管教態度等具體事項。
(三)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科(學習領域)歷次學期成績及校內各項評 量成績。
(四)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紀錄:含學生接受由學校參酌現行課程標準(綱要)之學習發展目標,自選或自編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之各項評量成績。
(五)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含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及其適應新情境之能力、壓力調適能 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六)特殊表現紀錄:
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2.參加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績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者 。
八、 輔導計畫:
(一)學校通過縮短修業年限鑑定之學生,應由其就讀學校協調任課教師及其家長或監護 人,共同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
(二)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應以個別化學習方式編撰,其內容包含學生基本資料、鑑定測驗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課程設計、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具體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之追蹤輔導紀錄、檢討與建議事項等。
九、 經費:
(一)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以家長自行負擔為 原則。
(二)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會經濟文化不利之資優學生,專案報本市教育局申請補助。
十、 個案輔導:
(一)學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加強與家長溝通;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研究會議,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 救。
(二)如適應困難情況仍無法改善,學校應輔導該生回原年級(原校或原班)就讀或停止加速 課程。
十一、 學籍與升學:
(一)因縮短修業年限提早畢業之資優生,其學籍、畢業資格及升學,比照應屆畢業生辦 理;其入學方式,依普通學生入學方式辦理。
(二)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如涵蓋不同教育階段之課程銜接者,向教育局申請專案協調與安排之。
十二、 本計畫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再陳校長核可後實施。
附件一
桃園市青埔國小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
項目 |
定義 |
申請資格 |
適用科目 |
評量標準 |
輔導方式 |
成績考查 |
免修 |
專長學科(學習領域)之學業成就具有高一年級以上程度者,在原校該教育階段可免修該課程。 |
前一學期(含前一教育階段)該科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七。 |
國、數、自、英、社 |
參加該科學校自編成就測驗成績達學校評量小組訂定標準分數以上 |
1.由家長會同導師、該科(學習領域)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共同擬訂學習輔導計畫,利用免修的時間進行自學輔導,學習其他學科或進行該免修科目加深加廣之學習、加速學習。 2.免修輔導教師應督促學習計畫之執行,並於每次段考後對學生的學習計畫提出建議。 |
以期中期末 段考評量成績採記之 |
部分 學科 加速 |
將就讀教育階段內應修習之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課程,以少於一般學生修業時間加速完成。 |
國、數、自、英、社 |
參加該科學校自編成就測驗成績達學校 評量小組訂定 標準分數以上 |
1.由家長會同導師、該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共同擬訂學習輔導計畫,以學生安置在原班自學輔導或課餘學習方式逐科加速完成為原則;各學期加速之科目、順序、課程調整措施、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之方式及標準,應於學習輔導計畫中註明。 2.各校應定期評量學生加速學習成果,據以分析、檢討或修正其加速學習之輔導計畫。 |
以期中期末 段考評量成績採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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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學科 跳級 |
專長學科程度或成就超越同年級學生一個年級以上者,於鑑輔會審議通過後,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跳越一個年級以上或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學習。 |
國、數、自、英、社 |
參加該科學校自編成就測驗成績達學校 評量小組訂定 標準分數以上 |
1.由家長會同導師、該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共同擬訂學習輔導計畫;各學期跳級之科目、順序、課程調整措施,應於學習輔導計畫中註明。 2.各校應定期追蹤輔導學生學習狀況,並於每次段考時評量學生跳級學習成果,據以分析、檢討或修正其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學習之輔導計畫。 3.若學生須跳級至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學習,學校應與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學校聯繫,安排學生至該校選修課程之相關事宜,必要時得請教育局協助。其學習輔導計畫,應由家長會同導師、該科任課教師、相關行政人員及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相關人員共同擬訂。 |
以高一年級或層級學科成績採記之(含形成性評量及總結性評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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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學科 同時 加速 |
將就讀教育階段內應修習之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課程,以少於一般學生修業時間同時加速完成。 |
前一學期 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相關學科之平均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七。 |
國、數、自、英、社 |
參加該科學校自編成就測驗成績達學校 評量小組訂定 標準分數以上 |
1.由家長會同導師、該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共同擬訂學習輔導計畫;各學期同時加速之科目、順序、課程調整措施、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之方式及標準,應於學習輔導計畫中註明。 2.各校應定期評量學生加速學習成果,據以分析、檢討或修正其加速學習之輔導計畫。 |
以期中期末 段考評量成績採記之 |
全部 學科 跳級 |
學業成就及學科程度超越同年級學生一個年級以上者,於鑑輔會審議通過後,跳越一個年級以上就讀。 |
前一學期(或學年)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相關學科之平均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三。 |
全部學科 |
1.個別智力測驗結果達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2.參加高一年級以上段考之平均成績,國小、國中之評量標準為正一個標準差以上,高中為平均數以上。 |
1.由家長會同導師、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共同擬訂學習輔導計畫,跳級學習。 2.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經鑑輔會審議通過並經監護人同意,於教育局公函到校後調整其學籍;若監護人不同意學籍調整,跳級資格視同放棄。 3.修畢該教育階段課程後,學校應發給畢業證書,以參加高一層級教育階段學校入學或入學考試。 |
以高一年級 學科成績採記之(含形成性評量及總結性評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