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國教署113年5月27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1370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
二、 | 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3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3、 | 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 |
(二) | 商借期間: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
(四) | 辦理業務:新住民子女教育相關業務。 |
(五) |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3年6月11日(星期二)前將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案承辦人電子信箱(e-1342@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原民特教組原住民族教育科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辦理面試事宜。 |
四、 | 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