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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4-05-22 | 點閱數: 99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選拔及表揚實施要點」(下稱本要點)第2點辦理。
二、 為鼓舞員工士氣,促進廉能政治,以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為對象,每二年定期選拔廉潔楷模。有關廉潔模範事蹟,請參見本要點第3點所列各款:
(一) 拒收餽贈財物:對於主管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不正利益,堪為廉能正直之典範。
(二) 協助肅貪成效: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因而發掘貪瀆不法案件或促進行政肅貪成效,對提升機關形象及保障人民權益具有重大貢獻。
(三) 防貪瀆省公帑:研提具體業務防弊措施經機關予以採用,或執行、監督採購營繕工程業務,有效防止貪污舞弊或節省巨額公帑,具有重大績效。
(四) 端正政風工作:協助策劃、推動、執行端正政風工作,著有重大創見,提經上級核定有案。
(五) 其他廉潔事蹟:其他有關維護本府廉潔政風,足為廉潔表率,轉移政治風氣。
三、 請各機關踴躍推薦自111年6月至113年5月間廉潔事蹟符合廉潔楷模條件人員(每機關至多5人),並請人事及政風單位協助檢視該人員是否具本要點第4點各款不予提報之情形,依格式填妥「113年度廉潔楷模推薦表」(如附件1)、「113年度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資格審查表」(如附件2)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113年6月14日(星期五)前函覆本府政風處,請同步寄送上開附件電子檔至承辦人信箱(10065799@mail.tycg.gov.tw),俾利辦理後續評審事宜。
四、 本府教育局、警察局、衛生局、民政局及地政局所屬機關學校,由各一級機關統籌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