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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許淯鈞 - 輔導室 | 2022-09-05 | 點閱數: 207

 

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1日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會議109年度第一次會議決議,於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法確定前,參照該辦法聽覺障礙之鑑定標準,若6歲以下學生單耳達21分貝以上、7歲以上達25分貝者,則依學生需求提供相關輔具。併同學生一年內聽力圖(聽力檢查報告)、診斷證明或聯評報告(聽力圖以醫療專科醫師門診後檢測開立為原則,非相關基金會或助聽器公司聽力師開立)   進行申請。

如有以上需求學生,請洽特教組 分機614 許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