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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4-02-21 | 點閱數: 144
(一) 屆齡退休:請主動調查並依公務人員退撫法第19條及教職員退撫條例第20條規定辦理;附件2調查表「選擇退休種類」欄位請填「屆齡退休」。
(二) 自願退休:
1、 自願退休:依公務人員退撫法及教職員退撫條例規定,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附件2調查表「選擇退休種類」欄位請填「自願退休」。
2、 查教職員退撫條例第21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請貴校建議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114年8月1日為原則。
(三) 如有其他年資可併計成就其退休條件者,請於試算系統「退休金試算」-「其他可採計年資確認(如兵役年資)」及「私校年資確認」中新增,另於附件2調查表中「備註」欄中敘明。
(四) 國中(小)附設幼兒園教育人員:請於試算系統「退休金試算」-「基本資料」中「職稱」欄位更正為「附設幼兒園教師」;附件2調查表中「職稱」欄位亦同。
四、 本市各市立幼兒園填報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 屬留用公務人員者(不含約聘僱人員、契進人員及臨時人員),請逕填列附件2調查表,免至試算系統填報。
(二)

屬正式教師者,請至試算系統依附件1操作步驟報送,並填列附件2調查表。

 

五、 申請114年退休之公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達指標數89以上,且年滿55歲;教育人員須達指標數83以上,且年滿50歲。惟如於教職員退撫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18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27條第1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六、 未於本局辦理114年退休申請調查時提出,嗣因特殊原因(如罹患重病)須申請114年專案退休者,各校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報經本局提出(主計及人事人員,應依循其系統向本局提出)。
七、 檢附「退休意願調查及退休金預估操作說明」(如附件1)及「114年度各級學校(含幼兒園)退休意願調查表」(如附件2)資料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