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屆齡退休:請主動調查並依公務人員退撫法第19條及教職員退撫條例第20條規定辦理;附件2調查表「選擇退休種類」欄位請填「屆齡退休」。 |
(二) | 自願退休: |
1、 | 自願退休:依公務人員退撫法及教職員退撫條例規定,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附件2調查表「選擇退休種類」欄位請填「自願退休」。 |
2、 | 查教職員退撫條例第21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請貴校建議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114年8月1日為原則。 |
(三) | 如有其他年資可併計成就其退休條件者,請於試算系統「退休金試算」-「其他可採計年資確認(如兵役年資)」及「私校年資確認」中新增,另於附件2調查表中「備註」欄中敘明。 |
(四) | 國中(小)附設幼兒園教育人員:請於試算系統「退休金試算」-「基本資料」中「職稱」欄位更正為「附設幼兒園教師」;附件2調查表中「職稱」欄位亦同。 |
四、 | 本市各市立幼兒園填報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
(一) | 屬留用公務人員者(不含約聘僱人員、契進人員及臨時人員),請逕填列附件2調查表,免至試算系統填報。 |
(二) |
屬正式教師者,請至試算系統依附件1操作步驟報送,並填列附件2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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