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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4-02-06 | 點閱數: 150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12日臺教師(三)字第1132600056號函辦理。
二、 本案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及幼兒園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 評選推薦作業說明如下:
(一) 推薦方式:得自薦、由各機關學校(園)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提出推薦,並提交被推薦人所屬學校(園)核章後送件,每校至多推薦1名。
(二) 收件日期:113年3月1日(星期五)起至113年3月22日(星期五)下午4時止,將下列資料上傳至大勇國小首頁-「113師鐸獎暨優良教師」(網址:https://sites.google.com/view/113goodteacher),紙本請留校並備妥成冊:
1、 核章推薦表PDF檔:推薦表請使用113年1月版,於詳閱各欄位填寫說明後詳實填寫,勿缺漏,並請留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及英文字母),切勿任意改變表格格式與字型,以免影響被推薦人權益。
2、 推薦表WORD檔。
3、 佐證資料PDF檔:最多上傳10項佐證資料,每項佐證資料大小不超過10MB,總計不超過25MB。
4、 照片3張:最近半年內「個人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張(檔案大小800KB至4MB)及「與學生互動照片」2張(橫式、直式各1張,檔案大小3MB至8MB),檔案格式為JPG檔,照片清晰度要高,以大圖片尤佳。
(三) 請確實嚴格審核被推薦人品德操守及是否涉及「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3點第4款所列各項消極條件,如有不實或舛錯者,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 被推薦人所提供資料同意授權由初審及決審機關潤飾,所提供資料(含照片)將作為獲獎後新聞媒體宣傳、芳名錄編撰及表揚大會使用,請被推薦人依照片使用目的提供適當照片,並取得照片內其他人員之同意。
四、 檢附「桃園市辦理113年度教育部師鐸獎初審評選活動實施計畫」、「113年師鐸獎評選推薦表」及「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各1份,亦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tyc.edu.tw/訊息公告→最新消息→輸入關鍵字)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