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環境部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並於113年1月1日生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112年9月21日府環永字第1120258735號函辦理。 |
二、 | 配合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1條規定,落實本法盤查與查驗分級管理精神,並參考國際減碳管理作法,明定納管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盤查計算方式、登錄程序、內容、主管機關查核權限、網路登錄及查驗作業等,爰修正旨揭辦法。 |
三、 | 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亦可逕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