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立學校兼任行政 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 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二、 | 次查「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經本府112年8月31日府法濟字第1120241303 號令發布,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代理教師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兼任行政職務,基於權責衡平,渠於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仍應受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相關規定規範,另本市市立、復興區立及市立各級學校附設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三、 | 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0點、第16點及本 辦法第11條、第14條規定略以,教師兼職除相關法令規定隨 職務異動或當然兼職者外,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 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服務學 校應就教師申請兼職建立校內審核管理機制進行實質審核。 本局配合前開法規,製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教師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調查表」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所 屬學校教師兼職申請書」,供各校人事單位自行參考運用, 並請加強宣導,避免教師因不諳法令規定,致生違法情事。 |
四、 | 檢送「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教師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 情形調查表」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教師兼職申請 書」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