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111年8月8日府政預字第1110213134號函轉據法務部111年7月29日法廉字第11105003910號函辦理。 |
二、 | 依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惟若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補助行為係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者,已可防免因補助申請黑箱作業而產生利益輸送,使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一般人就機關團體補助資訊之取得處於對等狀態,因而於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例外排除禁止規範。 |
三、 | 依法務部108年11月14日法廉字第10800074540號函示(如附件)意旨,有關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所稱「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機關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個案應將「補助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 |
四、 | 上開「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應予公開之「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鑑於各機關補助項目及態樣繁多,於部分補助案件資訊公開時,容有執行疑義,爰分別就「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及「全案預算金額概估」補充說明如下: |
(一) |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部分:如機關團體依其補助法令,於受理補助時僅能定其申請計畫之補助比例上限而未能明定具體補助金額上限者,若於公告時已併將補助比例上限敘明,不影響其金額之可得特定性,尚難謂與「公開公平方式辦理」意旨有違。 |
(二) |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部分:若機關團體就常態性、通案性補助,因補助預算尚未經審議通過或撥付等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致於開始受理補助時尚未能確定其全案預算金額時,得於已充分揭露其他補助資訊,不影響申請補助者資訊獲取公平之情形下,不予公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