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6月2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072754號函及教育部109年9月1日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會議109年度第一次會議決議辦理。 |
二、 | 於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法確定前,參照該辦法聽覺障礙之鑑定標準,若6歲以下學生單耳達21分貝以上、7歲以上達25分貝者,則依學生需求提供相關輔具。 |
三、 | 貴校倘有符合上述情形之入學新生,請依「112年度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身心障礙學生輔具資源工作學習輔具評估及採購實施計畫」期程提報或至本市北區或南區特教資源中心,檢具學生一年內聽力圖(聽力檢查報告)、診斷證明或聯評報告(聽力圖以醫療專科醫師門診後檢測開立為原則,非相關基金會或助聽器公司聽力師開立)申請學習輔具。 |
四、 | 倘有相關問題,請洽詢本市北區特教資源中心(東門國小)謝慧珍教師03-3394572#8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