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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3-05-23 | 點閱數: 164
說明:  
一、 依據本府政風處112年5月16日桃政安字第1120003062號函轉內政部112年4月28日內授移字第1120911130號函辦理。相關文號:本局109年3月16日桃教政字第1090022484號函。
二、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下稱本辦法)已於112年4月26日修正,旨揭申請須知配合修正摘要如下:
(一) 本辦法第3條第4項增訂「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爰申請須知第2點適用對象及第3點申請事由配合修正納入是類人員。
(二) 為明定變更行程應提出申請及建立公務員返臺通報之完整 管理機制,爰增訂申請須知第5點應備文件含同行團員名單、第6點赴大陸地區行程變更處理方式,及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上傳至「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下稱線上系統)。
三、 請依本辦法第10條及申請須知第6點規定,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 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並送交所屬機關政風單位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二) 各政風單位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於收到「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後7個工作日內上傳至線上系統(https://niapsa.immigration.gov.tw/)。
(三) 首次使用線上系統須以政府機關單位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登入線上系統進行註冊。
四、 檢附「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修正規定對照表」及本局109年3月16日桃教政字第1090022484號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