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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3-05-10 | 點閱數: 223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5月2日總處培字第112001518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各1份。
二、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289號函、110年9月10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640號函、人事總處110年9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00027948號函及本府110年9月15日府人考字第1100237714號函均停止適用。